1、继续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集中交流研讨及宣传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以违纪与纪律处分为切入点学习、体会严格遵守党规、党纪的重要性。 2、结合《失控的“雅好”——王传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录》警示教育片,组织做好廉洁教育工作 赵庆松书记:《失控的“雅好”——王传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录》警示教育片发人深思,触动心灵。专题记录片体现了省委正风肃纪、反腐的坚定决心,作为高校干部我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惩治腐败。 刘宁处长:王传民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反映出他个人理想信念缺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异化,每位党员应当汲取王传民玩物丧志、迷失自我、走向违法犯罪的深刻教训,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做好个人的廉政健康“体检”。做到敬畏权力、淡泊名利、守住小节、不踏底线,做严以律己的“规矩人”。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筑牢底线,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体现到思想、工作和生活各方面。在工作中,按照要求对标对表,对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认真整改,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赵庆松书记上党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第十七讲、十八讲 第十七讲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 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二、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 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四、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五、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十八讲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一、 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 二、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心聚力 三、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四、 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五、 进行无愧于时代的文艺创造 六、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七、 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本次教务处党支部的集中学习,以廉洁教育为主题,学习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分享警示教育片心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第十七讲、十八讲,内容丰富,发人深思,全体党员表示要更加坚定信念,保持清醒头脑,严格律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