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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和学生认识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06  点击:[]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和学生认识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和《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认识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2022年4月29日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的岗位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岗位实习是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统一组织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素养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包括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岗位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的必备途径,是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岗位实习必须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党政办公室、科研产业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处、安全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各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岗位实习教学标准、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监督岗位实习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决定、处理与岗位实习相关的重要工作和问题。

第五条 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业务的管理,其职责如下:

1.组织各专业遴选符合要求的岗位实习单位,汇总、初审各专业实习单位和岗位名单,并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公开。

2.组织各单位开展岗位实习前的思想教育活动。

3.组织各单位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业务培训和学习。

4.负责岗位实习单位的考核评价。

5.负责岗位实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岗位实习工作以系院(专业)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岗位实习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本单位(专业)学生的岗位实习工作。

1.负责落实上级部门和学院关于岗位实习工作的政策和指导意见。

2.将岗位实习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岗位实习标准,编制岗位实习计划并在系院备案。

3.初审岗位实习单位的资格条件,并报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负责岗位实习学生协议签署、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的选配、岗位实习安全培训与教育、岗位实习日常管理与检查、实习过程材料的保存和整理归档。

5.学生岗位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确定岗位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一般每个班级指定一名校内指导教师,专业(班级)较多的系院可以指定一名岗位实习工作联络员。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岗位实习学生的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制定实习计划,协助学生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批阅学生实习作业等,并督促其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定期到学生实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和考核评价学生的实习效果。

第八条 以实习企业为单位确定校外指导教师,原则上一名校外指导教师指导人数不超过10人。校外指导教师由企业推荐、系院审核、报学院批准,统一颁发聘书,接受系院和学院考核,学院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校外指导教师负责与校内指导教师共同制定学生岗位实习计划,落实实习任务,负责带领和指导学生参与实际岗位工作,指导和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强化学生的岗位技能,维护学生的实习安全,参与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 学生按照学院统一组织参与岗位实习或申请自主岗位实习,实习期间需服从学院和企业对实习工作的安排与管理。严格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发生伤害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按照岗位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岗位技能。定期与校内外指导教师联系,积极汇报实习情况、反映问题。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学生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鼓励和支持各系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符合专业特点的岗位实习模式。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十一条 各系院(专业)原则上应组织集中实习或集中区域实习,应每年遴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能最大限度提供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的企业;

(二)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三)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四)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五)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十二条 各系院(专业)遴选新增实习单位应向学院提交实地考察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汇总实习单位名单报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

第十三条 各系院(专业)负岗位实习工作的主体责任,会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四条 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十五条 各系院(专业)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自行选择的企业也要与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系院审核同意、学院备案后实施,系院(专业)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实习单位必须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

第十七条 岗位实习单位接收实习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八)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九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院要求实习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二十一条 实习协议应以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发布的实习协议文本为基础。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协议未明确的内容或出现的新情况,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各系院(专业)应与岗位实习单位按照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商定实习报酬,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四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周志、月总结等),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七条 系院(专业)遴选外地实习单位,应优先遴选能够提供实习学生住宿的单位,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校内外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执行。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由系院审核同意报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安排学生跨省实习的,由系院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两个月(或中间停滞两个月)仍然没有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各系院要并组织学生进行仿真训练或集中另行安排实习。

第三十条 各系院要组织校内指导教师定期实行岗位实习巡回指导,对距离青州较远但相对比较集中的岗位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要到现场指导至少1次。对在青州及周边进行岗位实习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每周到现场指导1次。学生在相对集中的企业实习,如1个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人数超过10人的,应成立岗位实习小组,配合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因学生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的各种伤害事故或经济损失,由系院协同相关部门与实习单位协商处理,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在实习期间出现旷工或违纪事件者,按学院考勤、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在实习过程中,若发生重大问题,学生本人应及时向实习单位、校内指导教师报告,校内指导教师要及时向系院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岗位实习转单位申请表》,经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开原实习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习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经系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备案,作缓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如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实习单位原因须中断实习的,学生须填写《岗位实习中断申请表》,经实习单位审核、指导教师复核及系院审批后报学院备案。学生的实习与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三十五条 系院按照学院要求,对实习单位进行考核。对因违规违约或未按协议约定做好实习工作的实习单位,学院有权调整实习安排或终止协议。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实行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校企双方共同制定考核办法,完成对实习学生的考核与评价。岗位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岗位技能、工作业绩、实习总结四部分。

1.企业或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实习单位和校外指导教师依据学生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协作能力、责任意识、完成工作任务质量与数量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并据此给出实习单位鉴定意见。如学生中途更换实习单位,则以不同企业实习评价成绩的平均值核计岗位实习企业评价成绩。

2.系院或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系院和校内指导教师在平时指导检查、实习总结、技能成果或获奖证书量化评价基础上,结合实习单位的评价和鉴定意见,对学生岗位实习综合成绩予以评定。须有指导教师6次以上的实习指导记录,学生方可提交《岗位实习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院支持学生在实习期间开展创新创业相关活动,鼓励将实习成果转化为专利、毕业设计、论文等,经过学院认定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可折算为必修课程学分,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岗位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需进行重修,否则不予毕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接认定岗位实习成绩不合格:

1.未签订岗位实习协议;

2.未提交岗位实习报告;

3.学生因病或因事在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4.未经指导教师同意而擅自调换实习单位的;

5.无特殊原因,擅自中断实习的;

6.因严重违纪被实习单位辞退的;

第四十条 系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 系院和实习单位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系院主要负责人为学生岗位实习安全生产校内第一责任人,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学生岗位实习安全生产校外第一责任人,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教育,帮助学生尽快融入实习环境。在实习过程中,师生要牢固树立危机意识,通过各种沟通交流方式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教育,提升学生应对可能发生危机的能力和技巧。

第四十二条 凡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必须购买实习责任保险,保险由学院统一购买或学院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进行处理。岗位实习前已正式退学、参军及休学、退学但未办理正式休、退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学院不予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若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个人承担责任或后果。  

第四十三条 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按照旷课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发现岗位实习学生擅自离岗或无法联系时,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系院汇报。超过1周无法联系的,系院应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并沟通情况,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向学院汇报。

第四十四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将根据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院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实习计划和实习人数,按照相应标准做好实习经费预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岗位实习实行过程管理,以网络管理监控系统为平台,建立岗位实习工作周通报、月督查制度。学院每月通报一次岗位实习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进展、督察检查结果。

第四十七条 建立教学事故认定制度,第一责任人为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为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岗位实习正式开始2周仍有超过10%的学生未按照要求开展实习的定为Ⅲ级教学事故,超过20%定为Ⅱ级教学事故,超过30%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第四十八条 指导、管理岗位实习学生按照1.5个课时/生/学期的标准计算,各系院在不超过岗位实习总工作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系院(专业)实习工作量分配方案报学院审核备案。

十九条 开展学院岗位实习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学生评选工作。对岗位实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五十 学院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作为专业办学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系院工作考核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系院(专业)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纳入系院年度质量报告。

五十一 学院设立监督和举报热线电话(电话号码另行公布)和投诉邮箱,建立问题台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中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潍工院政〔2016〕53号)《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潍工院政〔201952)同时废止。


附件:1.岗位实习考察报告(模板)

2.岗位实习单位汇总表

3.自主岗位实习申请表

4.学生岗位实习转单位申请表

5.岗位实习中断申请表

6.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1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岗位实习考察报告(模板)


简要说明:考察时间、考察人物、考察地点、考察目的

一、单位概况

二、单位资质

三、诚信状况

四、管理水平

五、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

六、工作时间

七、工作环境

八、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

九、安全防护

十、其他

考察结论:






附件2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岗位实习单位汇总表


系院名称:               汇总人:                      时间:

序号

系院

专业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主要实习岗位

接收学生数量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人

单位电话

校内指导教师

























































附件3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自主岗位实习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号


专业


班级


身份证号


籍贯


个人电话


Email(QQ):


家庭住址


家长姓名


家长电话


单位名称


实习岗位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为了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本人申请自主岗位实习,已充分理解学院有关实习的各项文件要求。经与 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本人在其提供的岗位上进行岗位实习。在申请之前,本人已确认该公司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均符合国家要求和专业要求。

本人承诺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不私自外出。注意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学院校外实习教学要求,自觉完成实习环节规定的任务,保证实习质量。及时上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

以上申请恳请学院同意。


申请人:       年  月  日

学生本人已经和我沟通了岗位实习相关事宜,我现在已经进行了全面的了解且同意学生本人到接收单位参加岗位实习。



监护人:         年   月   日

校内指导教师

姓名


联系方式


邮箱


QQ号


校外指导教师

姓名


联系方式


邮箱


QQ号


实习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系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系院盖章)

学院意见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须正反面打印,原件由系院归档保管,学生本人执复印件一份。

附件4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岗位实习转单位申请表

姓  名


学  号


系院


专业


班  级


联系方式


原实习单位名称


实习时间

原实习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电话


原实习单位地址


接受实习单位名称


实 习 时 间


接受实习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电话


接受实习单位地址


转单位理由


学生家长意见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接受实习单位意见


单位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系院意见


主管领导签名及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原件由系院归档保管,学生本人、校外学生实习单位各执复印件一份。

附件5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岗位实习中断申请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学号


系院


年级


专业


现实习单位


联系电话


中断实习主要原因

(可附证明材料)

实习单位意见

签字(签章)

班主任

意见

签字(签章)

所在系院

意见

签字(签章)

学院意见

签字(签章)

备注

实习成绩认定为合格(  )不及格(  )

附件6


                                             合同编号: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示范文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为指导和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为了便于协议当事人使用《三方协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本协议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的示范文本,使用人(当事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等前提下,遵照《三方协议》订立具体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2.《三方协议》适用于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需进行岗位实习的职业学校学生。

3.《三方协议》中有横线的地方,当事人应针对相应的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不作约定时,则填写“无”或划“/”。

4.各协议当事人可针对《三方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最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1.职业学校学生: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学生。

2.实习单位:指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单位。

3.学生实习:指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4.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5.实习项目:指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岗位实习项目,由职业学校填写。

6.实习岗位:指职业学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岗位类别或具体工作岗位,由实习单位填写。

7.实习时间: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根据专业培养需要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8.就餐条件:指岗位实习学生的就餐地点、频次及相关费用等。

9.住宿条件:指岗位实习学生的住宿地点、住宿房间分配情况、住宿房间基础设施条件及相关费用等。

10.实习指导教师:指职业学校负责指导、管理学生岗位实习的教师。

11.实习指导人员:指实习单位负责指导学生岗位实习的专门人员。

12.专业对口:指学生实习岗位与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专业对应的职业(工种)相符。

13.实习责任保险:指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参加实习的学生投保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因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等造成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一部分 协议文本

一、基本信息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四、丙方权利与义务

五、协议解除

六、附则

第二部分 协议附件

一、补充协议(如有可附)

二、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三、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










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学校):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实习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学生):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甲方拟安排 学院(系、部) 专业学生 (丙方)赴乙方进行岗位实习。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基本信息

1.实习项目(甲方填写):

2.实习岗位(乙方填写):

3.实习地点:

4.实习时间:

5.工作时间:

6.实习报酬

报酬金额: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7.食宿条件

就餐条件:

住宿条件:

8.甲方实习指导教师: 联系电话:

9.乙方实习指导人员: 联系电话: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联系乙方,并审核乙方实习资质及条件,确保乙方符合实习要求,提供的实习岗位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安排丙方跨专业大类实习,不得仅安排丙方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会同乙方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并向丙方下达实习任务。

3.会同乙方制定丙方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丙方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对实习工作和丙方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4.为丙方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丙方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丙方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丙方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乙方、甲方、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投保费用不得向丙方另行收取或从丙方实习报酬中抵扣。

5.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一年级在校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3)安排未成年丙方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丙方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丙方从事Ⅲ级强度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8)安排丙方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应当保障丙方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丙方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丙方加班和上夜班。

7.不得向丙方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丙方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丙方财物。

8.为丙方选派合格的实习指导教师,负责丙方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开展实习前培训,使丙方和实习指导教师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对丙方做好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工匠精神、心理健康等相关方面的教育。

9.督促实习指导教师随时与乙方实习指导人员联系并了解丙方情况,共同管理,全程指导,做好巡查,并配合乙方做好丙方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鉴定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理实习中发现的问题。

10.实习期间,对丙方发生的有关实习问题与乙方协商解决;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的,会同乙方按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11.实习期满,根据丙方的实习报告、乙方对丙方的实习鉴定和甲方实习评价意见,综合评定丙方的实习成绩。

12.公布热线电话(邮箱),对各方的咨询及时回复,对反映的问题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热线电话: 邮箱:

13.甲方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本协议其他规定的丙方进行思想教育,对丙方违规行为依照甲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的,经甲乙双方研究后,由甲方给予丙方纪律处分。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4.组织做好丙方实习工作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三方协议;(2)实习方案;(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学生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7)学生实习总结;(8)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等。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会同甲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丙方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协助甲方制定丙方岗位实习方案,保障丙方的实习质量。

3.定期向甲方通报丙方实习情况,遇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立即通报甲方,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4.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由乙方为丙方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丙方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丙方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丙方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乙方、甲方、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会同甲方做好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等善后工作。乙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投保费用不得向丙方另行收取或从丙方实习报酬中抵扣。

5.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岗位为丙方提供实习机会,所安排的工作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丙方身心健康;不得仅安排丙方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为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落实法律规定的反性骚扰制度,不得体罚、侮辱、骚扰丙方,保护丙方的人格权等合法权益。

6.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

1)接收一年级在校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2)接收未满16周岁的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3)安排未成年丙方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丙方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丙方从事Ⅲ级强度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8)安排丙方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7.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应当保障丙方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丙方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丙方加班和上夜班。

8.实习期间,如为丙方提供统一住宿,应为其建立住宿管理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如不为丙方提供统一住宿,应知会甲方并督促丙方办理相应手续。

9.不得向丙方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丙方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丙方财物。

10.会同甲方对丙方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工匠精神、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对丙方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不得安排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丙方参加实习。

11.乙方安排合格的专业人员对丙方实习进行指导,并对丙方在实习期间进行管理。

12.乙方根据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丙方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丙方适当的实习报酬。丙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合理确定实习期间的报酬,并以货币形式按月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丙方,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其他方转发。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岗位实习天数乘以日均报酬标准计发。

13.在实习结束时根据实习情况对丙方作出实习考核鉴定。

四、丙方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纪律等各项管理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人身、财物及交通安全,保护好个人信息,预防网络、电话、传销等诈骗。严禁涉黄、涉赌、涉毒、酗酒,严禁到违禁水域游泳或参与等其他危险活动,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等。

2.遵守甲乙双方的实习要求、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三方协议,认真实习,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不得擅自离岗、消极怠工、无故拒绝实习,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3.若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三方协议,应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在签订本协议时,丙方应将实习情况告知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并取得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5.如不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须向甲乙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丙方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甲乙双方备案后方可办理。

6.实习期间,丙方因特殊情况确需中途离开或终止实习的,应提前七日向甲乙双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法定监护人(或家长)书面同意材料,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妥离岗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

7.严格按照乙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开展工作,爱护乙方设施设备,有安全风险的操作必须在乙方专门人员指导下进行。保守乙方的商业、技术秘密,保证在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后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8.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向甲乙双方投诉。丙方认为乙方安排的工作内容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协调处理。

9.实习期间,丙方发生人身等伤害事故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乙方、甲方、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协议解除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

2)甲方因教学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确实无法开展岗位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3)乙方遇重大生产调整,确实无法继续接受丙方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4)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

1)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2)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实习岗位、报酬、劳动时间等条件和管理职责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3)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设备重大损坏以及其他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的。

六、附则

1.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同意不可随意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3.有关本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约定实习期届满或丙方实习结束时终止。

5.甲、乙、丙任何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与丙方实习相关的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给其他两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协议条款中涉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中规定的原则上“不得”的,如实习因特殊要求存在不履行的可能,甲、乙、丙三方需事先协商一致、签订同意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方可实施,不视为违约。

7.如丙方集体签订协议,需由丙方代表签字,其他所有丙方需签订相应委托书,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丙方代表在签字前,应将协议文本内容提前告知每一位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并在签署后将协议副本交每一位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丙方)。

8.其他事项:


甲方:(学校盖章)      乙方:(实习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签字)

         


附件:6-1.补充协议(若有)

6-2.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6-3.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


附件6-1


补充协议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特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一、……

1.……

2.……

3.……

二、……

1.……

2.……

3.……

……


附件6-2


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您好!根据《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等要求,您的孩子参加岗位实习、签订《三方协议》,应取得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现您的子女 学院(系、部) 专业 班的学生,将于 日至 日到  实习单位)参加岗位实习,需要您了解并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实习是依据《规定》《三方协议》等规章制度具体开展的,您的孩子享受《三方协议》中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三方协议》中的义务。

2.实习单位是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遴选的符合学生岗位实习要求的企业。

3.岗位实习是教学的一部分,您的孩子应按学校要求按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如有违反实习规定的行为,经查实,会影响其实习成绩。

4.您的孩子在实习期间必须定期向自己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汇报实习情况,接受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的指导和相关要求,并按进度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实习内容。

5.您的孩子在实习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将会为学生统一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6.您的孩子在实习期间必须与指导教师保持通讯畅通,更换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告知,否则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本知情同意书一式叁份,学校、实习单位、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各壹份)

(学校):

我们已经充分知悉、理解并同意《三方协议》各项条款及上述知情同意书内容。实习期间,我们将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督促孩子在实习期间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自身安全,主动关注校方通知与班级通知,并配合校方工作,以协助本次实习活动顺利完成。


签名:

与学生本人关系:

联系电话:

                 


附件6-3

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签约委托书


委托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受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为了便于《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顺利签订,协议丙方采取集体授权委托方式,由多名学生集体委托其中一人作为受托人,代为签订《三方协议》。委托人已充分知悉、理解并同意《三方协议》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授权事项:

1.签订《三方协议》;

2.办理签约时的各项手续,收取、转交《三方协议》等各项文件;

3.委托期限自 日至 日;

4.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附件签名)

                                 受托人:

                                           


(需提供:委托人名单、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认识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提升高职学生对未来工作岗位的感性认识,了解专业发展前沿,增进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激发专业学习兴趣,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做好学院各专业认识实习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认识实习是指各系院(专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依托校内外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组织具备初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生,在学习专业核心课前或课中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第三条 认识实习是实践教学活动,是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积累的必备途径,是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认识实习必须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有目的组织,依法依规实施。

第四条 各系院(专业)具体负责学生认识实习工作。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认识实习教学周要求,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计划,利用学期中或者寒暑假时间,自行集中安排,每次认识实习时间不超过1周。每学期开学前填写《学生认识实习安排备案表》(附件1)和《学生认识实习费用预算表》(附件2),于当学期第2周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认识实习目的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了解工作岗位的一般要求;

2.了解工作环境的基本条件;

3.了解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对职业岗位的认识和理解;

4.了解单位对员工的能力素质要求;

5.感受单位的精神文化。

第六条 参加认识实习的学生应做到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听从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2.深入实际,认真观察,获取直接经验知识,巩固所学基本理论;

3.与带队教师随时保持联系;

4.确保在实习期间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 认识实习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实习结束后,学生须撰写《学生认识实习报告》(附件3),作为学生认识实习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参加认识实习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八条 成立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科研产业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学生处、安全保卫处、各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认识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和落实认识实习,决定和处理与认识实习相关的重要工作和问题。

第九条 认识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实践实训科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业务的管理,统筹协调各专业认识实习工作。

第十条 指导、管理认识实习学生按照不超过8课时/教学班/天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认识实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带队教师在潍坊市内每人每天补助60元,潍坊市外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根据企业专家授课情况,可以向企业支付专家讲课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就读的普通高职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中有关职业学校学生认识实习相关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认识实习工作的意见》(潍工院政〔201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认识实习安排备案表

2.学生认识实习费用预算表

3.学生认识实习报告



附件1

学生认识实习安排备案表

系(院)(盖章): 时间: 日至

班级

日期

时间

实习单位或部门

实习内容

学生人数

班长

联系方式

企业指导教师

联系方式

带队教师

联系方式


























































































































































附件2

学生认识实习费用预算表

单位:元

系(院)

学生数

天数

学生补助

教师人次

教师补助

租车费

实习单位指导费

合计















































附件3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认识实习报告







系(院)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教务处制




实习单位


实习时间


实习过程及内容




实习收获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教务处-电话:0536-3276766 ; 0536-3276525 ; 0536-327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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